惊喜
税收改革进行时,国家给予纳税人的红包接连不断。根据财税〔2018〕33号规定,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,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,无疑是近期最大的政策红包。作为纳税人,这个红包我们是否应当照单全收呢?莫急,请耐心看完本文再做决定。
分析一
众所周知,目前很多行业增值税税负率都是低于3%的。因此如果您所处的行业平均税负率低于3%或者您的公司目前实际的增值税税负率本身就低于3%,那就不要盲目的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。如果转了,对于公司来讲,收的不是红包而是背了包袱。
假设,目前公司的税负率是2%,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税负率将恒定为3%的增值税征收率。显然这个时候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税负至少上升1%。弊大于利,维持现状,不转。
常见的税负率低于3%的行业:商业批发业,商业零售业,金属品制造业,纺织化纤业等。
分析二
假设,目前公司的税负率是5%,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税负率将恒定为3%的增值税征收率。显然这个时候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税负至少下降2%。利大于弊,改变现状,要转。
常见的税负率高于3%的行业:医药制造业,食品饮料制造业,纸品制造业,建材制造业等。
分析三
除此之外,纳税人身份一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,则只能按照征收率开具发票,这将导致企业丧失开具16%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,不利于大客户的维持和开发。这是纳税人身份是否要转换时必须考虑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。
红包or包袱
综上,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到底是给企业发红包还是加包袱,且不可一概而论,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小伙伴们,转不转,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奥!!
政策依据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3号)第二条规定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,在2018年12月31日前,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,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。
来源:财务第一教室原创文章